■ 本次事件经过
2007年1月买来充值卡发现大秘密。
2007年1月到3月期间多次为自己店铺里的一部公用电话反复充值,金额达1.3万多元。
2007年1月到3月期间无数次为上千部公用电话经营者提供代充值电话费服务,充值金额累计达40多万元。
2007年4月4日陈明应、饶金桃夫妇被抓获归案。
2008年1月28日,昆明盘龙区检察院向盘龙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月28日,陈明应、饶金桃夫妇当庭喊冤,40万恶充话费只认三万六。
■ 律师说法
到底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陈明应、饶金桃夫妇的违法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认为,不论从我国刑法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起诉书上所谓的盗窃罪。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最为适用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王理乾认为,被告人用的电话充值卡(续费卡)是在中国电信营业厅合法购买,密码是其充值卡上本身具有的,而被告人用以充值的手机号码和手机信号均是“受害人”(指民法意义上的)中国电信部门合法卖出的。被告人公开使用“受害人”合法卖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电话信号、电话充值卡,所用的也是“受害人”所提供的充值密码给其本人及他人经营的话吧座机充值,充多少值、充多少次都是电信部门机器认可的,而不是被告人秘密伪造的电话充值卡、充值密码、电话信号和电话号码来充值的...详细 >>
■ 电话充值卡案引起全国读者大讨论
本报独家首发的陈明应、饶金桃夫妇违法充值话费案,虽然盘龙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但是连日来该案却成为广大读者和网友的讨论热点话题,人们对陈明应夫妇案的评说众说纷纭。昨日记者通过整理发现,大部分读者和网友观点及看法认为:法律绝不能情绪化;不能带有攻击强者支持弱者的情绪,应该客观地看待陈明应夫妇犯罪的本质。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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