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从1983年起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征收对象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即该项费用是否收取,额度多少,最终由地方自行决定,并不统一。据相关统计数字显示,上述两项费用全国每年的征收规模约为100亿元至120亿元。
期待工商管理费停征产生示范效应
国家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可谓深得人心。正如许多网友所说,这项举措,是贯彻以民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一次具体行动。
那么,工商部门的这一姿态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呢?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工商总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称,2008年9月1日开始,全国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
2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全国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会议,王东峰在会上作出如上指示。
王东峰表示,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三部门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于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国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切实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王东峰还称,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两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