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云南省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正式启动,按照规定,闲置土地满两年将依法无偿收回,并另行安排使用。据了解,这次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各州市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满1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坚决无偿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云南闲置土地清理 土地闲置两年后无偿收回

  据了解,这次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各州市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满1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坚决无偿收回另行安排使用。将探索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期限未开发建设,但尚未达到闲置收回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依法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详细

  ■昆明规定:土地闲置超一年 按月计收闲置费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制定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昆明市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按照要求,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国土部门将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收取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取得该土地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取得该土地价款的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详细
  昆明清理闲置低效空闲土地 4类行为将受严处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宏介绍,目前,仍有一些纳入完善用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按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已不允许再继续办理,而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则直接影响了土地市场秩序。
     赵宏强调,此次清理整顿并不是新一轮的清理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工作,而是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依法按程序对存在手续不完善的用地以及闲置、低效、空闲土地等进行清理处置……【详细

  ■5类土地将面临清理整顿
   一是对原昆明市完善用地审批同意予以完善但未按要求缴清相关税费和已经全部缴清相关税费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及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建和未建成的土地进行清理。二是对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已办理供地手续,但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进行清理……【详细
  ■4类行为将受严处
  一是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二是不得为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鼓动或支持上访、做后台和当保护伞。三是不得为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详细
   昆明上万亩土地闲置 囤地开发商面临大考

  据了解,从2003年起,昆明就相继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但是,城市建设用地粗放经营、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土地批而未建、闲置等问题依然存在。根据今年3月底的清理数据,目前昆明还有闲置土地105宗,总面积达10503亩。而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昆明市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土地为每年5000到7000亩,这就意味着,目前昆明市光闲置土地就相当于全市两年商品房的供地量。“昆明确实需要对闲置土地加大清查力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如是说道……【详细

   昆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施行 囤地开发商面临崩盘
   一方面是市场走势不明,一方面是督促开发。此举无疑让部分开发商如芒在背,甚至有人认为该《办法》将让开发商“雪上加霜”。而面对巨大压力, 一些开发商已在积极酝酿应对措施。“原来的政策是闲置满一年的从高限依法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现在改为按月收费,在当前形势下,使得开发商的压力更大。”风之铃市场咨询机构副总经理陆韬认为,类似的政策出台已不止一次,但都没有很好执行;本来开发商还想观望一下,但现在政府已经不允许开发商有更多的时间考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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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种土地可认定为闲置

  闲置土地: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下5种情况可认定为闲置: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国土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土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具体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土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经市、县(市)区国土部门督促限期达到而未达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