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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石林石景最高可罚15万
2008年05月09日 08时55分00秒

    “从今年7月1日起,凡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的最高将被罚15万元。”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石林风景名胜区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明确规定,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明确了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条例》根据《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增设了特级保护区,实行四级保护。

    《条例》中新增了对景区内挖沙取土行为的规范,禁止销售、购买、运输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行为,并与之对应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行为,将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以下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建设冶炼、电镀、化工、制革等污染环境的项目;捕猎野生保护动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工业等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等有害物质;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种植破坏生态的植物;其他损害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来源:生活新报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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