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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校应设心理咨询室
2007年11月30日 09时13分00秒  来源:都市时报
  

  经二次审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昨日(29日)通过了5个地方法规,包括《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除《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和《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两个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外,其余三部条例都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其中,《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逐步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辅导员,开设心理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在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学、放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

  法规解读

  治安复杂学校周边设治安岗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学生不得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斗殴;不得攀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构)筑物。

  发生安全事故医院不得拒救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护。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将被追责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规定,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控沙、采石、围填水面等,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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