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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副书记郭永东详解行政问责十项内容
2008年04月14日 11时20分00秒  来源:春城晚报
  

    下级犯了错误  领导可能受罚

    ●制定和实行问责制,是制止和规范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及行为的需要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凡是未被法律授权,都是违法,都应受到追究

    ●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将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都将面临问责

    ●犯了错误,法律和纪律都不能追究的,问责制可以追究

    ●下属犯了错误的,承担责任的不仅有直接责任人,其上级领导可能也要承担责任

    ●实行问责制,说到底就是为了领导干部能恪尽职守、为民、务实、清廉、高效

    当前,全省正全面实施和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4项制度”,公众格外关注行政问责办法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和其包含的广泛具体内容。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问题,行政问责办法的针对性等究竟如何?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郭永东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全面而准确地对行政负责人行政问责办法等作了解答。据郭永东介绍,行政问责办法中的10项问责事项,在实际工作情形中包含了广泛而具体的内容。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定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环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的。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对应由几个部门(州市)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州市)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州市)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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