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6日),在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提交审议意见的报告中,内务司法委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了14点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不赞成实行有偿选号等内容,并建议交通管理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昨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一审的4件地方法规包括:《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和《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留下假名也算肇事逃逸
一发生车祸就驾车或弃车逃跑,这是以往对肇事逃逸的界定。
《条例(草案)》将其范围扩大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有酒后或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超过保险额度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四)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