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 
云南企业安置一残疾人最高可减税3.5万
2007年09月25日 09时02分00秒  来源:昆明日报
  

  省政府近日出台《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通知》规定,我省安置残疾人的4种企业,每安置一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为:一类地区为3.5万元;二类地区为3.456万元;三类地区为3.024万元。

  《通知》规定,我省安置残疾人的4种企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申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它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它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3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昆明日报




  相关新闻  
·财政部:残疾人是国家就业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 (2008年05月09日)
·河北衡水市建成全省首个市级残疾人托养机构(2008年05月09日)
·中国拟立法禁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2008年04月23日)
·山东:困难残疾人干个体免收多项费用 (2008年03月01日)
·沈阳:大型商场、市场将设立残疾人生产产品专柜(2008年02月01日)
·中国首家残疾人游泳俱乐部在昆明成立(2007年08月29日)
·我省名将代表国家队参与世界残疾人游泳邀请赛(2007年07月11日)
·中国首个残疾人专用体育训练基地落成(2007年07月26日)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