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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审案期限 劳动纠纷有望不再打“持久战”
2008年10月10日 10时30分00秒  来源:云南网
  

     从即日起,“群体性、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政策性较强”等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双方不服诉至昆明市两级法院后,法院将委托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法院将规定调解期限,并明确一审期限不超过两个月,让劳动者担心的“持久战”有望速战速决。

    专门组建调解委员会

    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整合法院、劳动监察部门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方资源,着力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保证劳动者利益。两级法院将确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同时,市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家协会也将督促基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方还将建立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定期培训机制,相互加强交流协作,加强沟通。

     4类案件委托调解

    《意见》明确,凡是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4类案件,法院将委托工会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并写明调解期限,以防案件久调不决。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一审案件最长不应超过两个月,二审案件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

     15个工作日内搞定

    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可以先由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区域以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可暂不予受理,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应在受理争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邀请或委托同级工会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 具体操作

     达成调解

    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确认,并及时制作、送达调解书。

     未达成调解

    未达成调解的,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调解间形成的材料一并移交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达成调解不能反悔

    仲裁前和诉讼前经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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