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民政局:身份证难辨真假 《离婚协议书》难审真实性
前日春城晚报B1版报道了《丈夫找替身假办离婚证卖掉夫妻房产》,妻子王芳(化名)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意外发现丈夫找了个陌生女子冒充自己去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证,卖掉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针对此事,记者专门来到西山区民政局采访。当时为王芳丈夫办证的工作人员郑女士说,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只要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就能办理。“我们无法识别身份证真假,而人的长相又会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变化,也就无法判定来人的身份是否有假。”
3张身份证两张是假的
记者重新对照王芳和丈夫找来的替身照片,粗看还是有一点相似之处,细看就很不像了。前天王芳母亲再次给记者送来一些材料,3份都有王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只有一张是真的,其余两张是假的,分别用于办理补办《结婚证》和《离婚证》。”王芳母亲认为,补办《结婚证》和《离婚证》的身份证照片明显不同,为什么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会分不出来呢?
民政局解释办证过程
面对王芳母亲的质疑,郑女士说民政局不具备识别真假《身份证》的条件,只要双方带来的证件合法,民政局就得为其办理。郑女士指着一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给记者辨认:“从《结婚证》来看,男方和现在的样子很不像,仔细看才有一点像,但他们的证件齐全,难道不给办理?”不过,郑女士还记得李云(化名)办理《离婚证》的一些情形,《离婚协议书》制作得特别专业,比民政局提供的还多,看得出是有准备的。另外,李云在来之前签好了名字。“按我们的要求,不能单方私底下签名,要求他现签名才作数。所以《离婚协议书》上有两次签名。”
据郑女士介绍,李云恶意骗取《离婚证》在昆明还属首例,但在省外已经有过。
她说,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除可以撤销当事人被胁迫办理的结婚登记外,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撤销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如果当事人认为民政局在办理该离婚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审查不严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认为应当追究其妻子以及冒充其本人的第三人的责任,则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政局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是形式审查,而不是真实性审查;对协议中的财产及债务情况不具有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因此,民政局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是形式审查。《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关于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主要还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询问及适当的提醒,如果当事人确属自愿,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过多干涉。“这就是我们无法查实李云《离婚协议书》真假的原因。”郑女士强调。
■ 记者手记
报道出来后,记者接到不少读者的担心,首例“假人真证”《离婚证》出现后,会不会有更多的类似案例产生?郑女士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很难,照片随着年龄的增长会变化外,就是婚姻登记机关也无法识别身份证的真假。
郑女士说,以前补办结婚证、办理离婚证还得出示单位证明、所在居委会证明,但现在只需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就可以了,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在弄虚作假?在道德无法约束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婚姻安全,如何避免夫妻的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卖,值得我们思考。
随着指纹识别系统的广泛应用,婚姻登记机关是不是也能和公安机关联合起来,设一个指纹识别系统呢?毕竟身份证也有可能被偷走来办《离婚证》,指纹识别系统却是独一无二的,可以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增加保险砝码。
记者 谭江华(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