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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难止虚假宣传保险“高收益”
2008年05月30日 12时36分00秒  来源:云南法制报
  

  国家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云南保监局向云南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发布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基准内容》的通知”中,都分别要求云南各银行与保险公司,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提示,不能根据演算来确定未来的收益情况。

  而继本报近期刊登了“万元存款变保单”的系列报道后,仍然有很多读者向本报反映保险公司客户经理透支银行信誉、忽悠消费者。他们在银行大厅内向消费者推销保险时,不佩戴工作牌、不主动表明自己是保险公司员工的身份,甚至在衣着、办公地点(坐在大堂经理的位子上)、语言表述上有意误导消费者。在宣传“高收益”时,甚至刻意回避风险提示。为此,本报记者再次进行了走访。

  记者“作为”一位有意向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随机走进部分银行大厅。

    通过着装实难区分

  银行大厅内的银行工作人员胸前都规范地佩戴着工作牌,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招商银行的大厅内,向记者介绍保险产品的“保险理财经理”都没有佩戴工作牌,昆明东寺街中国建设银行大厅内的“保险理财经理”杨先生则反戴工作牌。并且他们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没有主动表明身份,衣着也与银行职员的服装没有明显区别,通过着装实难辨别真实身份。

    “零风险”依然是业务员推保险的说辞

  推荐保险产品时,中国建设银行杨先生说:“这个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的理财产品,这款产品的收益是很高的,并且是零风险……”在整个产品介绍过程中,杨先生都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只是一味强调产品能够带来的“高收益”。

  昆明市柏联广场旁中国农业银行大厅里,当记者向“理财经理”询问购买这款保险除保费外是否需要交纳其它费用时,她说:“不需要交纳其他费用,您在银行存款怎么会有费用?现在大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有些不太信任,但是这款保险产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起推出的,如果它的收益没有存银行高,那银行还耗费人力、物力推出这个产品做什么……”

  在中国银行、中国招商银行大厅里的保险公司理财经理,则是主动作出投资风险提示。并传达了同样的信息:这款保险产品可以说是银保产品,是由保险公司来运作的,由银行代销。按照银行的规定,我并不能够向您承诺很高的收益,因为今后的收益和投资环境都是未知的,我只能说在历史数据的分析下,购买这款产品的投资收益比存在银行里划算。

    保险产品不能与理财产品混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办公室一位姓钱的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钱先生表示,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一定是保险公司开发的,不可能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联合开发的,保监局已要求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介绍的时候一定要清楚地说明是保险产品。

    保监、银监联合查处

  针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银行大厅进行保险产品推荐时,出现利用着装、语言等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保监局与银监局将要对此作出联合检查。并且保险业务员在宣传产品的时候,存在着片面的夸大收益的情况,保监局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人的个人行为,特别是对语言表述的监管非常困难,通过诚信教育,职业操守教育来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效果有限。

  保监局已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进行规范,防止出现保险公司与银行的身份混淆、产品混淆、收益混淆、服务混淆问题。首先,保监局会在投保提示上来强调。云南保监局已于2005年2月1日起,要求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必须向客户出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并让客户签署回执,是否向客户出示投保提示必须成为保险公司客户回访的内容。其次,回访也是非常有效的办法,保监会要求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这些新型产品必须在10天的犹豫期内做到100%回访,即:您是否购买了这个保险产品,是否确认购买了这个险种等。

  但是目前从合同效力上说,回访并不是合同生效、失效的必要条件,这只是保监会的要求,是一种防范风险的手段。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做到回访要求,保监局在监管上可以对其采取监管函、监管谈话等措施,但是《保险法》上没有因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有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可能受到误导甚至欺骗,所以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回访不能随意应答,因为回访录音可以作为证明您是否是自愿购买这份保险的有力证据。对于投资金额小,没有犹豫期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要做到对保险产品了解清楚后再购买。

  必须强调的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时候要看产品后的公司,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产品,消费者需保险公司经营盈利才能获利。消费者切忌由于“人情”来购买自己不清楚的保险产品,这种情况在我们受理的案例中多次存在。”

    私印宣传资料要被重罚

  记者从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大厅里拿到的一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上,充斥着“起点低、零风险、保证收益”、“无事是存款,有事是保障”、“专家理财,尽享丰厚回报”等宣传语,例如新华保险的宣传页上还举例:王女士在银行购买了某保险产品15年期,每年交费3000元……假定15年期间每年年度分红和终了红利按照中等水平计算,期满后,王女士可以领取11563.13元,领取五年,累计领取总额为57815.65元。针对这些宣传资料,钱先生说:“这些传单很明显没有经过审核。这些私自印刷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如果是银行印刷的属银行违规,如果是保险公司印刷的属保险公司违规。云南保监局和云南银监局对此的态度非常坚决,对于私自印刷保险宣传资料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因为当保险合同纠纷出现时,只有合同条款,才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宣传资料从法律上讲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是一个要约邀请。这样胡乱承诺,会影响消费者正确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我们也不允许保险业务员向消费者承诺做不到的收益、把演示的说成是实际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就对这种误导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银行更有义务规范销售

  对于各家银行在“代理”中的监管义务,钱先生说:“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双赢,风险共担。虽然没有明确限定是银行人员还是保险人员进行销售,但是从“代理”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既然银行代理销售,银行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义务就更要重一些,银行必须管理好这些销售行为。只有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起来规范保险的销售行为,才能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保险产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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