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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拳”重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2008年05月04日 13时54分00秒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7章36条,包括总则、就业服务和培训、劳动关系和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其他权益保障、罚则、附则等。

  ◎保障农民工权益,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是政府应当担负的责任。

  《办法》将政府责任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予以规范,《办法》总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造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成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到农民工就业培训、安全卫生、子女教育、医疗计生服务等权益时,《办法》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如《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些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设定,体现了省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态度和决心。

  针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农民工权益保障职责的另一亮点,是在《办法》罚则中,针对相关行政部门不认真履行农民工权益保障职责,给予行政问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的,由监察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农民工工资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活命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尤为重要。

  《办法》对预防和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作了着重规范。

  一是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办法》分别针对建设、非建设领域设计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领域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办法》同时对工资保证金专户开设、缴存、支取等作了规定。为保证工资保证金制度得到落实,《办法》赋予了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一项义务,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协议时,应当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协议内容。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条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到用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不低于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工资总额的保证金,预存期限一年。”《办法》规定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缴存工资保证金,使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原来的只在建设领域向非建设领域扩展,标志着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建立。

  二是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强调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还提出了3种处理办法:首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其次,由人民银行把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再次,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该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表彰;最后,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或连续三年发生拖欠的,作出了依法限制该企业参加投标的规定。

  三是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察力度,同时要帮助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向当地人民法院先行申请支付令,并依法严格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实施监督检查,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办法》对此作了强调。同时,《办法》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帮助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向法院先行申请工资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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