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对昆明储户吴开国老人“存款变保单”一事进行报道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一些读者认为:该保险是否经过了保监局的审批,审批这种产品又有没有考虑过社会效益呢?记者就读者提出的疑问采访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一名钱姓负责人。
■记者:一份保险如果要进入市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准入条件?
□钱先生:一份保险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备案程序。《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云南监管局只是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并没有权力对保险产品进行审批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社会效益我想保监会是经过论证和反复考虑的,但具体是怎样论证的我们不是很清楚。
■记者:办理保险的全过程既没有填写投保单,也没有在保险单上签字,请问这样的保险合同成立吗?
□钱先生: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相关规定与《合同法》仍有重叠,一份保险合同要成立也像一般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是具体这些要约、承诺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现实生活中的形式是多样性,不同的产品可能会用不同的方式。虽然签字确认是一个很好的形式,但是保险单不一定要经过投保人签字才能成立,因为现在投保的方式很多,比如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投保的就不一定非要在保险单上签字。并没有相关规定说保险单上一定要有投保人签字才能成立,所以签字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记者:如果不签字不填写保单的保险合同可以成立,那么客户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
□钱先生:首先消费者一定要搞清楚自己在银行是存款还是在进行银行的代理服务。同时一定要谨慎使用自己的签名,因为在法律上只认证据,随随便便签名对自己是很不利的。购买新型产品,因为新型产品和传统产品有很大不同,新型产品大都是投资理财类产品,由于收益来源于投资,收益就可高可低具有不确定性。
■记者:为什么现在保险的纠纷越来越多?
□钱先生:我们保监局依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也接受群众对保险公司的投诉和信访,但是这些投诉和信访通常都是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信访办法的规定,我们不受理合同纠纷的信访,在接到后只能转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相关当事人负责调查和处理。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有规定,但是具体规定又比较笼统,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过司法解释并广泛征求了意见,但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到现在司法解释也没有发布。由于在实践中经常碰到保险合同的问题,所以部分地区也有一些解释,但是这些效力不强。我们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尽快出台,这样在实践中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就会容易很多。
■记者:现在许多保险都与银行合作,推出“银保计划”。而银行工作人员都是仅仅开具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代收凭证。而后签订的保险单及合同通通都由保险公司全权代办,消费者却并不真正知晓保险条款。保监局是怎样看待这个行为的?
□钱先生:银保产品前期的操作有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也有一些问题出现,正是发现了这些问题,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其中从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7个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在实践中我们也是严格按照这一规范进行监管的。下一步我们还会对突出问题,例如资格、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
■记者:正常情况下一份保险合同签订需要哪些程序?
□钱先生:这不能一概而论,保险产品有很多种,所以签订需要的程序也不同,比如健康险里的重大疾病保险就需要经过体检才行。一般除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外,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以保险单的规定为准。
■记者:《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泰康放心理财终身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但是在有些市民购买这份保险时,被保险人有的没有书面同意更未签字确认,合同是否应为无效呢?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钱先生: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一般保险合同如果无效,双方应当返还财产,如果只是一方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双方都要担责。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义务,但是具体说明到什么程度,没有相关规定。
但是,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对于记者提出的保险公司是否有利用银行的信誉隐瞒真相获取业务量等问题,钱先生并没有给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