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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毒坐飞机为何不判运输毒品罪 法院认为带毒人是自己吸
2008年04月15日 14时33分00秒  来源:春城晚报
  

    湖北男子程华盛对毒品很感兴趣,经常吸食毒品,他从湖北老家来到德宏潞西市,买到海洛因16.6克,从潞西市坐飞机飞到昆明机场。在昆明机场候机大厅,因其形迹可疑,民警上前盘问时,果真查出毒品海洛因16.6克。公诉机关指控程华盛犯运输毒品罪,法院审理认为,他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此案因此被昆明中院评为2007年度精品案例。

      2006年2月25日晚9点15分,湖北男子程华盛贴身夹藏毒品海洛因16.6克,从潞西市乘坐飞机飞往昆明,当晚10时40分,程华盛到达昆明机场后,在昆明机场大厅,公安民警发现程华盛形迹可疑,上前一盘问,程华盛带毒品的事情败露。公安民警当场从程华盛身上查获海洛因16.6克。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程华盛带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庭审中,程华盛的辩护人辩称,程华盛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而非运输毒品。

      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华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本案中,程华盛是在购买、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的,而现有证据证明程华盛所携带、运输的毒品海洛因16.6克是供自己吸食所用。对程华盛的辩护人提出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据此,五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程华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

      宣判后,程华盛以量刑过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上诉请求被驳回。

      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  陈春琳、姜靖峰, 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

    ■ 法官点评

    本案系吸毒人员携带少量毒品并辩解供自己吸食的情况下如何定罪的典型案例。

      该案的亮点在于:突出了生活常理、常情在证据判断、法律适用中的运用,合议庭没有拘束于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一般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惯性思维,而是从被告人的身份、所带毒品的数量和目的、本人系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社会常识及司法经验,采信了被告人携带的毒品系自吸的供述,认定合乎情理和逻辑;较好区分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结合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充分阐述论证,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类似案例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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