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同班女同学,为订球衣的小事打了起来后,17岁的张玲从宿舍2楼窗口纵身跳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张玲说:“我是因不堪忍受两女同学拳打脚踢才跳楼的。”另外两个当事女同学说:“是她自己跳的,与我们无关。”于是,张玲将两个女同学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追究她们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她们和学校共同赔偿各种损失8.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学生无罪,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少女称受不了殴打才跳楼
3个动粗的女同学都是云南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的学生,据跳楼受伤的张玲同学说:“李婷(化名)和王佳等同学对我拳打脚踢,还用指甲抓我,她们把门反锁上,我想逃又逃不掉,也没人救我,唯一的生路就是跳楼。”
张玲说:去年4月18日,班里订球衣,她到负责此事的同学处报衣服的大小,这时,李婷过来拿走了张玲要填的单子,两人于是吵起来,后被同学劝开了。当天下午6点多,放学回到宿舍后,一个同学来找张玲,说李婷叫她过去,想和她谈谈。张玲来到李婷宿舍,看到除李婷外,还有同班10来个女同学。说了没几句,双方又吵了起来,李婷和其他同学就对她进行拳打脚踢,她掏出手机打110,打了两次,刚拨通还没说清楚,李婷她们就抢手机。争抢中,张玲的手被弄伤,张玲挣脱后跑进厕所里,见楼下有人,就大声呼救。由于厕所门是坏的,无法锁上,李婷她们随后就推门进来,并对窗下的人说没事,是在开玩笑。张玲又被她们拖回宿舍,因为宿舍门被反锁了,张玲跑不出去,她又挣扎着来到宿舍窗口,看到不远处有两名警察。但张玲没有喊,怕喊了同学又说是开玩笑,张玲认为跳下去警察一定会过来,这样她就有救了,于是就跳了下去。
张玲摔在地上动弹不得,马上围过来许多人,包括那两名警察。学校领导也闻讯赶到,开车将她送到了医院抢救,并为她垫付了9000多元医疗费。
张玲的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构成轻伤。
受伤女生告同学故意伤害
张玲出院后,越想越生气,把自己当晚的遭遇,详细地告诉了父亲。她父亲也认为,女儿的两个女同学肯定不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张玲说:“我们都是云南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的学生,学校作为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同样存在过错。”于是,张玲以李婷和王佳犯故意伤害罪向五华法院提起自诉,除了要求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外,还将云南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8.5万余元。张玲说:“我是忍受不了她们两个的殴打才跳楼的,当时的情况,我别无选择,只有跳下楼才可能保住命。她们是导致我受伤的最主要原因,她们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上,李婷答辩说,张玲的损伤是因其不理智的行为跳楼所致,跟自己没有关系。这不属于刑事案件,她自己跳楼受伤是一种自伤、自残行为,她要求追究刑事应当驳回,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愿意给她2000元帮助。那天,只是报名订球衣,还没报大小号。班里一位同学让她将张玲的名字写在单子上,不知什么原因,张玲就跟她吵了起来。放学后,她没让人去叫张玲,是张玲自己来到她们宿舍的,没说几句她俩就打了起来,其他同学把她俩拉开。拉开后,张玲又和劝架的王佳打了起来。李婷和其他同学去拉架时,张玲就乱踢乱打,好几个同学都被张玲踢打到了,大家都非常生气,李婷和三四个同学忍无可忍才打了张玲。
王佳说:“我没有威逼她跳楼,是她自己不理智跳下楼的。出于道义,我已经给她5000元医疗费。”
校方认为:张玲受伤是由她自己造成的,学校不应对张玲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况且,事发后,学校及时赶到现场,并将张玲送到了医院治疗,还派人陪护,学校为她垫付了9000多元医疗费,这些钱张玲应该退还学校。两同学被判无罪不必赔偿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张玲这次损伤致轻伤的后果,是张玲自己未能正确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纠纷,从学校宿舍跳下所致的,并不是两名被告故意伤害造成的,与两名被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张玲指控两名女同学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张玲要求两名女同学和校方赔偿因伤害产生的各项费用8.5万余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予支持。
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婷和王佳无罪,张玲的民事请求也不予准许。
昨日,记者从张玲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张玲在学校出事后,就辍学回到老家福建了。在昆明的官司,张玲是全权委托律师来打。针对一审判决,张玲表示不服,已经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