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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英国小区道路改造引发业主质疑 小区道路私改公为何不听证
2008年03月07日 14时01分00秒  来源:春城晚报
  


    昨日下午,业主代表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     本报记者 周明佳 摄
   


    业主在物管处看“私改公”通告
   


    业主连夜签名推举代表  本报记者 王宇衡 摄

    为提高昆明主城区道路资源利用率,有效利用单位和小区道路承担公共交通功能,昆明市出台《昆明主城区内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方案》,建议将39条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这一消息经本报报道后,支持与质疑成了本报热线4100000最大的热点。4日晚10点,在创意英国小区,看到物管张贴的小区的泰晤士大道将实施“私改公”通知后,小区2500多户居民反应强烈,居民们不解的是,这样一件影响到他们日常生活的大事,事先并没有开听证会征求过他们的意见。泰晤士大道是昆明较早确定改造日期和方式的小区道路,所引发的争议极具标本意义。

    业主希望关注他们的声音

    创意英国小区位于茭菱路中段,是昆明城区较大的住宅小区,面积近5万平方米,住户达2500余户。横跨该小区的“泰晤士大道”是小区居民休闲、购物、娱乐的主要通道。

    泰晤士大道是否有必要“私改公”,有没有更好的方案?现有的改造方案是否应该先征求业主意见?如果要改,业主面临的实际问题如何解决?利益损失是否应补偿,如何补偿……成为小区业主,乃至昆明市民关注的焦点。

    据悉,得知消息后,小区业主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明确表态。2月29日下午,当小区物管将有关批复文件和改造方案张贴在物管部门口时,闻讯赶来的业主希望物管出面交涉,次日,业主发起签名活动,希望他们的声音受到重视。

    居民认为应先听证再实施

    业主许先生认为,当时买房子看中的就是封闭式管理,小区绿化、环境和容积率等都包含在房价里,小区物管费也是在一定质量的小区环境基础上收取。“私改公”后,靠近泰晤士大道两边的上千住户将得不到相应的居住环境,也不知道有关部门将如何保障住户的权益。

    业主陈先生是有车族,他说,小区的停车位原就无法满足住户需求,部分内部道路充当停车场,共有200多个临时停车位,每晚停在小区道路两旁的车辆已达到1000多辆,还满足不了需求。如果道路“私改公”全方位开放,大量车辆就借道通行,那么,业主的车往哪停?随之而来的交通组织问题和安全问题怎么解决?他希望有关部门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再实施改造。

    业主们普遍认为,小区道路改造违背了大家当初买房的意愿,业主在买房时,小区绿化、环境和容积率等都包含在房价里,“私改公”以后,将大大地降低小区的品质,房价也会下降,损失又由谁来补偿呢?

    业主建议改造蔡家村道路

     采访中,小区业主表示,小区道路要“私改公”,大多数业主是物管张贴出通知来才知道,他们说得最多的话是:“不是我们不支持有关部门的决策,但是‘私改公’后业主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针对小区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什么有关部门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就作出决策?”

    当晚,小区业主将业主的不满情绪拍下图片后,贴在了昆明小区网上,并就此展开讨论。该小区不少业主呼吁取消对泰晤士大道的改造。有业主提出,可以考虑改造蔡家村道路,由红菱路延伸至西站来缓解该片区交通拥堵。建设部门称保障业主权益

    记者在昆明市建设局报给五华区政府的文件上看到,这次昆明主城区内单位及小区道路“私改公”改造,是根据昆明市政府2007年11月26日第三期交通微循环改造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的,主要由昆明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市规划局配合实施的,各级整治工程于今年3月份完成前期工作,4月份进入全面改造阶段。记者又在五华区建设局文件上看到,辖区内的12条所涉及小区和单位道路,将在12月前全面完成改造。

    据介绍,此次道路“私改公”的主要任务是与小区和单位道路的业主洽谈签订转为公用道路协议,拆除道路范围内阻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所有工作将在8月底前完成。

    另据介绍,这次小区和单位道路改造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打通道路后作用明显,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大与单位、小区的沟通,争取得到业主理解;另外一种是受法律、法规对单位和小区道路环境、噪音等规定的影响,“私改公”后可能对辖区经济带来损失,职能部门将加大研究力度,从技术层面提供多种方案以备上级决策,最大程度地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

    律师说法

    小区道路怎么用  业主有权说了算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柯律师认为,小区规划建设的道路和绿化是住宅的必要配套设施,其建设费用一般已分摊在住房的销售价格中,也就是说,业主在买房时,就已经负担了道路和绿地的建设成本,正是这样,《物权法》才明确规定业主对道路和绿地享有共有权。开发商无权在绿地或道路上进行“再开发”了;业主也不能将绿地当成“自留地”,道路和绿地的使用和处分要由全体业主说了算。因为《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罗柯说,“私改公”道路改造中,有些具体实施细节也与《物权法》相关条款相悖,如果未得到大多数业主同意,就将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转化为公用道路,实际上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但他也认为,“私改公”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公众利益,在业主理解支持的基础上,是利于市民出行的好事,只是,实施过程中应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争取获得业主支持。  □ 本报记者 夏体雷(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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