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问:我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做行政管理人员,目前正与公司商议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说如果职工主动要求不办理社会保险,则给职工加300元工资,其他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法规也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本案中建筑公司就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