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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办公事摔伤 法院判定工伤成被告
2008年01月28日 14时34分00秒  来源:春城晚报
  

    上班期间,员工骑自行车外出办公事,如果不小心摔伤或发生意外,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将认定为工伤的五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五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31岁的谢某是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6年2月13日,谢某骑自行车因工外出不小心摔倒了。这一摔可不轻,伤其骨头,住院治疗了好长一段时间。经诊断,他的伤情是左股骨颈骨折。

    谢某住院期间,谢某所在单位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为他支付了1个多月住院治疗期间的手术费、治疗费及伙食费。“我是为公司办事时摔伤的,公司应该按照工伤对我做出经济补偿。”事后,谢某向公司提出这样的请求,可遭到公司的断然拒绝。无奈,谢某于去年3月向五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五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谢某的损害属于工伤,于是作出了工伤认定的通知书。

    对工伤的认定,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昆明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昆明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维持了五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拿到复议决定书,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仍不服,一纸诉状将五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法庭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谢某是自己外出骑自行车摔伤的,其损害并非因工作原因,也不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损害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立场为摔伤的谢某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已经是仁至义尽,现在谢某又索要工伤赔偿,他们认为很不合理。请求法院认定谢某的损害为工伤于法无据。

    五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认为,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谢某也表示,《工伤认定通知书》具备合法性,应当予以维持。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五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在执法主体和权限、行政程序、法律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等方面,均是合法的,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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