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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超提出上诉 吉林导游丽江砍人案再起波澜
2008年01月09日 09时13分00秒  来源:都市时报
  

  丽江中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吉林导游徐敏超15年有期徒刑后,因不服判决,徐敏超已正式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昨天,徐敏超的辩护律师李春光介绍,徐敏超的上诉理由共有两项。“首先是罪名的问题。我们认为徐敏超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春光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只能与放火、爆炸、投毒等方法相当,徐敏超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伤了很多人,但他危害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这些特定受害人的人身健康。且这起案件从行为性质上来说并非不可控和不可预测,徐敏超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徐敏超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罪,且这种故意属间接故意。

  “其次,一审判决量刑偏重!”李春光表示,公诉机关指控有20个受害人,但这起案件的损害后果实际上被夸大了。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论,只能把构成重伤、轻伤的情况作为损害后果,这样就只有一人重伤、3人轻伤的后果;此外,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说明徐敏超作案时属限制行为能力,根据相关法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一审判决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体现,量刑幅度偏重。“正是基于上述两点,徐敏超决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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