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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站长烧账簿毁罪证 侵吞公款达50多万元
2007年11月27日 09时02分00秒  来源:彩龙中国网
  

   侵吞公款达50多万元,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为毁灭证据逃避罪责,竟指使他人烧毁了财务收支账簿和会计凭证!昨日获悉,宜良县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昆明市第十六驾驶培训站站长雷某某有期徒刑16年。据了解,这是我市首例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现年57岁的雷某某,在担任昆明市第十六驾驶培训站站长期间,在处理培训站的两个协作项目,即与宜良红十字会共同协作对学习驾驶的人员培训卫生急救、与宜良鸿泰汽车联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作对全县客货运驾驶员办理上岗培训,以及培训站昆明招生点的培训费收取等事宜中,共计贪污公共财物188370元。此外,雷某某在培训站与宜良红十字会共同协作对学习驾驶的人员培训卫生急救、其子何某某偶尔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培训站调试桩考仪微机,及发放培训站临时工工资等事宜中,职务侵占单位财物共计达359689.38元。

  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雷某某的经济问题进行专项立案调查。然而,雷某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的经济问题后,为逃避侦查,竟指示他人将培训站昆明招生点收取培训费记录的有关收据及现金日记账簿隐藏起来。可留着这些账本他始终觉得不安全,就如同身边放着一颗定时炸弹。为防止夜长梦多,他一不做二不休,又指使他人将这些收据和账簿全部烧毁,致使检察机关对培训站昆明招生点的财务收支无法查清。

  宜良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雷某某在担任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企业改制后担任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或转为他人占有;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为逃避侦查指使他人将昆明招生点的财务收支账簿、会计凭证销毁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据此,宜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5万元。宣判后,雷某某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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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列入了其中,《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段曌红/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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