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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养犬管理 "昆明养犬管理条例"将做听证(图)
2007年09月28日 08时49分00秒  来源:
  

配图 记者 曲鸣飞/摄

  明日上午,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将举行《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听证会。这是昆明市首次就养犬管理召开听证。

  听证会定于上午9时至11时举行。由昆明市公安局审定后获得听证代表资格的居民、法人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将凭《听证通知》准时入场参加听证。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农业(畜牧)、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由市公安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所。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管理。(记者 马峻)

    新规速读

  ●养狗须办《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0日内携犬主动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免疫证》。重点区域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未办理《犬只免疫证》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管理费统一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的,可以减免管理费。

  ●重点区域禁养烈犬

  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单位饲养烈性犬不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放狗吓人,最高罚500元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得携犬乘公交车

  重点区域内,养犬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拴养;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随地排泄,最高罚500元

  携犬出户需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违反此规定的,由城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拒绝犬只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公安机关确定的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病不报最高罚2000元

  未定期携犬到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疾病隐瞒不报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主人负责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携犬出户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犬只伤人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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