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交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一致。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展位。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
1、联营名义将展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
2、以供货或协作(含挂靠)名义将展位转给供货、协作、挂靠单位使用;
3、以非参展单位(指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4、以借用名义将展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5、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展位;
6、向供货、联营、协作等单位高价收取展位费或参展费;
7、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三、各交易团、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展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1、所有分配的展位须指定1名展位负责人;
2、展位负责人须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参展证,可由业务人员兼展位负责人。展位负责人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组委会业务处说明展位使用情况;
3、不同的展位须指定负责人,即每个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展位。
四、按标准分配给每个展位的参展商证名额,须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展位的参展商证名额须有2/3以上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如供货(联营)单位需使用参展商证名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1)每个交易团的参展商证名额总数中,供货(联营)单位的总人数不得超过20%;
(2)每个展位的参展商证名额中,供货(联营)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3)供货(联营)单位使用参展商证名额,由参展单位办理申请,并持经所属交易团审核同意的申请登记表按规定办理参展商证,具体要求详见《供货(联营)单位办理参展商证申请登记表》(附件4);
(4)供货(联营)单位人员须由所属交易团统一管理。
如违反上述要求,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五、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没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所得,并封闭所转让或转租展位。
3、扣减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展位,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参展资格。
六、昆交会期间,由昆交会组委会业务处负责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昆交会保卫处协助配合。昆交会业务处负责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单位进行处理。
七、检举揭发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检举单位,昆交会给予保护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