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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08年5月9日)上午,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召开媒体通报会,对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征地补偿调处事宜的有关情况对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昆明经开区法制局、国土资源局、拆迁办等部门领导,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村和社区的领导,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任人出席了今天的会议并对情况进行通报说明。
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汪孝武、汪黎宏父子)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村民小组签订出租合同,承包管理小羊甫村原种植有油橄榄的集体苗圃,因未按时支付租用费,2002年羊甫社区居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汪孝武、汪黎宏签订的《出租合同》。该诉讼直到今年(2008年)3月14日才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近多家媒体和网站以“昆明开发商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前强行毁林”、“房产开发上山 油橄榄命悬一线”、“油橄榄遭毁谁来赔偿”等为题,在并不全面了解事实、把握政策的情况下,对有关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的事宜多重报道并转载,为阐明真相,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把关于调处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真实情况公诸如下,以使社会各方面对此事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汪孝武、汪黎宏)与土地原权属人小羊甫村民小组之间的出租合同诉讼情况。
1994年7月21日,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汪孝武、汪黎宏父子)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村民小组签订出租合同,承包管理小羊甫村原种植有油橄榄的集体苗圃,因未按时支付租用费,2002年羊甫社区居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汪孝武、汪黎宏签订的《出租合同》。2002年11月1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做出(2002)官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汪孝武、汪黎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作出(2003)昆民二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官渡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于2005年11月做出(2004)官法民一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孝武、汪黎宏不服上述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6)昆民二终字第254号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对其与被告汪孝武、汪黎宏签订的《出租合同》行使解除权依法成立;2、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4)官法民一重字第11号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3、上诉人汪孝武、汪黎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现有的承包土地及其上附着的林木返还给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4、上诉人汪孝武、汪黎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支付欠缴承包金85000元的70%,即59500元;5、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上诉人汪孝武、汪黎宏林木价值319779元;6、驳回上诉人汪孝武、汪黎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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