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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出台
2008年04月17日 09时30分00秒  来源:生活新报
  

    持居住证办城镇医保 费用全额自负无补贴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政府了解到,《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出台施行,有昆明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其子女(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参保费用全额自负,不享受政府补贴政策。

    凭卡和身份证就医

    细则要求,参保家庭、学校、幼儿园持参保确认通知书,自次日起于当月25日前到指定缴费地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家庭则凭缴费凭证,于15日后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领取社会保障卡和医保证(限用于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凭银行收费凭证,于15日后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保证,30日后领取社会保障卡。另外,医保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以核定时的状态为准。已进入医疗保险期间的,不因任何原因办理退费手续。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医保证),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时,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到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或统筹区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定点转诊医疗机构的转外就诊证明,并经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入住统筹地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出院后应在60日内持相关住院凭证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改处方将暂停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如果有无故拒绝收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人,或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或不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确认的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行为,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不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定点资格。直接责任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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