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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随着我省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也将逐步提高。据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一季度对我省40个县(市、区)2400户农户和14个县(市、区)1750户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城乡居民今年一季度财产性收入较去年同期比较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其中尤以城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幅突出。
一、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10%
一季度,我省农村居民的现金收入仍然保持着又好又快的增长势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到822.2元,比去年同期的705.8元增加116.4元,增幅达到16.5%。在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也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61.0元,比去年同期的55.4元增加了5.6元,增长10.0%。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对农民现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4.8%。一季度我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主要是因为农户从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出租农业生产机械租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其他收入增长所致。
二、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93.3%
一季度,在我省城镇居民的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表现出了强劲的增长势头。据调查,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246.8元,比去年同期的127.7元增加了119.1元,增幅是93.3%。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对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的增长贡献率高达49.9%。一季度我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增长所致,以上三项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分别是14.7%、53.7%和28.8%。(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