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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一名副厂长受贿20万 退休7年后自首退赃
2007年12月21日 10时34分00秒  来源:金羊网
  

  原中国石化集团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副厂长吴大邦,涉嫌在任职期间为一加油站老板提供“帮助”,收受贿款20万元。

  昨日,吴大邦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中石化广州石油化工总厂为增加销售份额,希望能尽快收购社会上的加油站。当时,厂办会议已决定了一个原则:在合作经营的公司中,中石化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

  1996年至2000年,吴大邦在担任中国石化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副厂长期间,主管销售处并具体负责收购加油站的工作。为得到与中石化合作经营公司的机会,东莞市麻涌镇一加油站的个体老板陈某通过吴大邦的关系谈好了合作事宜。

  但在股权分配上,却出现了分歧:厂办决定要在合作公司中持有60%的股份,而陈某则认为石化公司股份份额太高。吴大邦答应陈某从中斡旋后,于厂务会议上提出,将中石化的股份份额降低到55%,没有异议后顺利通过。为感谢吴大邦提供的“帮助”,1997年至2007年间,每逢过年过节之际,陈某便向其送些“红包”,每次1万到2万元不等,总共送了16次,约20万元。

  2000年,吴大邦因病提前退休,获得同意后移居香港养病。

  今年7月2日,吴大邦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坦诚交代了其收受钱款的事实,并主动退回了20万元赃款。

  昨日庭上,吴大邦刚开始称,自己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股权的分配方案已由厂办会议决定,他只不过是代表厂方出面签字而已。但当法官问,其是否为陈某增加股权份额提供帮助时,吴某沉默了一会,承认说有这回事。

  公诉人当庭表示,吴大邦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并没有将中石化股权份额降低到半数以下,事实上并没有侵害中石化确定的股权分配原则,“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诉人建议,加上考虑到吴某的自首行为,在量刑上可酌情考虑。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梁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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