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 
八旬老人城区坠河身亡 法院判河管处承担部分责任
2007年10月30日 16时36分00秒  来源:新华网
  
    成都市一位88岁的老人杨某在城区一排洪河河堤散步时,不慎滑倒掉进河里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儿子以其父亲出事河段没有安装护栏为由,将成都市河道管理处告上法庭。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河管处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故酌情认定其负3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杨某的医疗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1.7万多元。

    2006年10月19日早上,杨某外出散步,不小心跌进河中,其被随后赶到的119消防员救上岸,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致使呼吸、心跳骤停。

    因杨某掉进河的一小段地方没有安装护栏,同年11月,其儿子先将成都河管处告上法庭,之后又追加市政工程设计院为第二被告。

    法院认为,河管处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应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查,若需要增加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也可以通过宣传、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河管处对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数米河段,既不安护栏也不设警示标志,故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理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而市政工程设计院根据有关规范设计事故发生地的河堤,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而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并控制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其不慎跌入河道致死亡,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依照相关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管理瑕疵,是指构筑物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如不具备通常应有的安全性,可认定管理或者维护有瑕疵,这种标准,是基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  
·姐弟溜冰坠河亲人施救 祖孙三代5人溺亡 (图)(2008年02月14日)
·坠河男子污水中挣扎无人救援(2007年05月29日)
·一男子酒后掉进南坝河不幸身亡(2008年05月09日)
·小伙腰部中刀身亡家属怀疑仇人报复(2008年02月21日)
·货车撞落入村限高横梁 6旬老人当场被砸身亡(图)(2008年02月28日)
·广州火车站一旅客在春运潮中被挤踏身亡(2008年02月03日)
·厄瓜多尔足球惨案 11岁男孩被火箭击中身亡 (2007年09月18日)
·直升飞机失事 著名车手麦克雷父子身亡(图) (2007年09月17日)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