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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选择现金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2008年05月21日 09时57分00秒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5月21日专电(记者何广怀)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这是深交所与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20日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提出的要求。

    所谓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据介绍,随着市场并购重组的活跃和手段的丰富,现金选择权业务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此,深交所在这份业务指引中,对收购方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向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业务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明确上市公司可用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既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也可采取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深交所这份指引还对申报期间公司股票是否停牌,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时所需提交资料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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