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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008年01月07日 10时15分00秒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7日电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方面做出了更多更详细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近日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指出,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该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张鸣起说,该法在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以整合办案资源;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条件门槛,以保证办案质量;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强了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缩短了仲裁办案时间;同时对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仲裁不收费等作出了新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缩短处理周期,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职工维权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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