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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上海将试行《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服务规范(草案)》(下文简称《规范》),困扰婚介市场已久的“骗婚”“婚托”等现象将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整治。
翻开很多报刊,经常可以看到充斥着“英俊帅男、豪宅别墅”“归侨商人、资产千万”等描述的征 婚广告,让无数应征者怦然心动。常有人被信息不实的征婚广告所骗,掉进征婚陷阱。此外,有的婚介所专门雇佣“婚托”,与在婚介所登记的女士、男士见面,每见一次就收取介绍费、见面费。征婚心切的人对“婚托”深恶痛绝。
规范规定,婚介机构在媒体上刊登的征婚广告中,征婚当事人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婚介机构刊登广告用语要规范,不得虚构信息和夸大内容,婚介机构不得以交友、觅友形式刊登征婚广告。
规范还规定,会员在同一天内不得安排两次约见,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必须征得约见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名,并有文字记录。
规范对约见服务的要求是,婚介所接待人员对新入会会员应在一周内安排首次配对约见;约见完毕,应由客户双方共同在《服务记录》上签名认可,收取约见服务费后出具发票,每次约见婚介机构要有服务记录。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副处长林克武表示,出台规范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婚介服务行业的管理,提高婚介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征婚当事人营造良好的婚介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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